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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光诉被告吕*友、被告香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光的委托代理人雷**,被告吕*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香玉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光诉称:2012年元月23日,被告吕*友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吕*光借款人民币638000元,约定每月利息1万元,借款期限90天。由于被告未能如约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追讨,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认为,被专未能如期还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友返还借款638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23日起按每月利息1万元计至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约27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告吕**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居民身份证;2、人口信息查询;3、借条;4、常住人口登记表。

被告辩称

被告吕**辨称:借款属实。

被告香**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2012年1月23日,被告吕**向原告吕**立下《借条》1份,内容为:兹本人吕**……于2012年元月23日在惠州市惠城区向吕**借到现金人民币638000元。每月利息1万元。借款期限90天。

2014年4月29日,原告吕**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受理后,本院依法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吕**与被告香玉勤是夫妻关系。本院依法主持原告与被告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吕**于2012年1月23日向原告吕**立下的《借条》写明“兹本人吕**……于2012年元月23日在惠州市惠城区向吕**借到现金人民币638000元”,事实清楚。

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鉴于被告吕**未向原告吕**清偿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吕**应向原告吕**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因此,原告吕**请求被告吕**偿还借款63800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支付利息的问题。利息应以638000元为本金,从原告请求的2012年2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约定每月利息1万元计算。

关于被告香**对上述借款638000元及利息是否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被告香**未到庭质证和抗辩,鉴于被告吕**与被告香**是夫妻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香**应对上述借款638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被告香玉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应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吕**偿还借款6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38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2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月利息1万元计算)。

二、被告香**对第一项支付款638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1018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52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11700元,由被告吕**和被告香玉勤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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