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黄**、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9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49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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