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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平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平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保全费1085元,合计人民币2365元,由原告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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