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平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平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保全费1085元,合计人民币2365元,由原告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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