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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