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业总公司房产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业总公司房产经营部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偿还欠款72万元。逾期利息另计。由于被执行人惠州市**业总公司房产经营部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惠州**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的(2005)惠中法执恢字第27-1、28-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惠州市**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演达一路泰安居五层第85、86、87、68、76、92号商铺抵偿归惠州市**业总公司房产经营部所有。上述裁定书已送达到房产相关部门。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摇珠,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欣**有限公司作出惠*估字(2014)第110408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定该房产的价值为775100元。本院依法把该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经摇珠,本院依法委托惠州**有限公司对上述商铺按评估价775100元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由于没人参与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黄**提出申请,同意按第一次公开拍卖保留价775100元接受抵偿,并愿意承担抵偿过户的一切税款以及相关费用。经核算,从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至2014年6月5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共772948元,应承担评估费共3660.38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公开拍卖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公开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抵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原先由惠州市**有限公司购买的、后由(2005)惠中法执恢字第27-1、28-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抵偿归被执行人惠州市**业总公司房产经营部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演达一路泰安居五层第85、86、87、68、76、92号商铺按第一次公开拍卖保留价775100元抵偿归申请执行人黄**所有,应该把上述商铺抵偿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黄**名下。申请执行人黄**自行承担过户一切税款以及相关费用。

二、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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