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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润笋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润笋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润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润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81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曾润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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