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凌*、邓**、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凌*、邓**、凌*应连带向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凌*、邓**、凌*的银行存款共28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