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凌*、邓**、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凌*、邓**、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凌*、邓**、凌*应连带向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凌*、邓**、凌*的银行存款共28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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