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李**、李**、黄**、广州元**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45元,减半收取2072.5元,保全费1161元,共计3233.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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