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甘芬兰、李**与被执行人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6、57、5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应履行案件执行款本金23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5606.88(123万元利息从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另:20万元自2008年11月13日计算、60万元自2009年12月14日计算、110万元自2009年7月11日计算,利息以15万元为限;未计算部分以后另行计算),补回申请执行人预交诉讼费用37010元,执行费用27700元。合计:2640316.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廖**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640316.88元(详见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若第一项存款不足,则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廖**存款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包括工商登记资料及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有价证券及债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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