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诉被告朱*银、朱*、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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