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严**申请执行苏**、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619号及惠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苏**、李**、李**、李**的银行账户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