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江一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谢**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为76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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