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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惠州**有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槐诉被告惠**有限公司、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现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查明事实后,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案件,且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12090000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08)28号﹤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规定,我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惠州**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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