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内容确认,被执行人王**欠申请执行人梁**借款100000元,被执行人王**应在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如被执行人王**无法在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借款,被执行人王**应向申请执行人梁**支付违约金30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王**所有的房产。

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上述房产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房产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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