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熊**、姚**与被执行人黄**、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黄**、熊*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约定的利息2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6611.25元(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以后另计),补回申请人预交诉讼费用27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41元,合计:131052.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黄**、熊*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31052.25元(详见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若第一项存款不足,则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熊*存款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有价证券及债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