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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如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均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并且,本案被告在惠州市博罗县观音阁镇居住,故本案应当由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案属于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被告吴**认为本案应移送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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