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三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196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本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查,罗**的房被另案查封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提供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本案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惠城法执字第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发现本案有可供财产或者线索的,可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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