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周**、沈**与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杨**、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确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杨**、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高**、周**、沈**借款本金14214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准转让、抵押、租赁,及其它方式进行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