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谋诉被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21元,减半收取为1510.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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