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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谋诉被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21元,减半收取为1510.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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