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惠州市**业总公司房产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业总公司房产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业总公司房产经营部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偿还欠款72万元。逾期利息另计。由于被执行人惠州市**业总公司房产经营部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惠州市**业总公司房产经营部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演达一路泰安居第五层第85、86、87、68、76、92号商铺。查封期限为二年。(具体详见本院查封、拍卖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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