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阳金星与赵**、武**、惠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阳金星诉被执行人赵**、武**、惠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武**、惠州**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武**、惠州**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帐户存款。

本院认为

为确保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赵**、武**、惠州市**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伍拾伍万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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