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阳金星诉被执行人赵**、武**、惠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武**、惠州**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武**、惠州**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帐户存款。
本院认为
为确保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赵**、武**、惠州市**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伍拾伍万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