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黄**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黄**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梁**偿还借款本金41170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411708.5元为本金自2010年9月25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黄**所有的房。

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如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需在房产查封期限届满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查封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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