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杨**、杨**、杨**、杨**、姜**、吴**、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惠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67、30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张**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地产权及其两辆小轿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张**、史*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地产权以及史*名下担保的小轿车一辆;查封了惠州市**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车一辆;查封了惠州兴**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地产权;查封了邹*为本案提供担保的19个车位【详见房产清单】的房地产权以及张某某为本案提供担保的6个车位【详见房产清单】的房地产权。上述查封担保物期限届满后,本院又对上述财产进行进行了继续查封,现该案已生效,根据申请执行人张**的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地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张**提供担保的房地产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张**、史*提供担保的房地产权的查封。
三、解除对惠州兴**限公司提供担保的55个车位【详见房产清单】的房地产权的查封。
四、解除对邹*提供担保的19个车位【详见房产清单】的房地产权的查封。
五、解除对张某某提供担保的6个车位【详见房产清单】的房地产权的查封。
六、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张**提供担保的两辆小轿车以及史*名下担保的小轿车一辆、惠州市**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