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杨**、杨**、杨**、杨**、姜**、吴**、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惠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杨**、杨**、杨**、杨**、姜**、吴**、肖**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不足部分,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杨**、杨**、杨**、杨**、姜**、吴**、肖**的其他财产以偿还债务。(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