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何**与田**、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何**与被执行人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7万元及利息78316.41元(利息按照判决书判项计算至2014年3月25日止,未计利息以后再另行计算)、承担案件诉讼费9310元、执行费用8193元,共计665819.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田**、田**在银行账户的存款665819.41元(详见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若第一项存款不足,则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田**、田**存款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有价证券及债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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