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林**、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36、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林**名下房产的房地产权。

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如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需在房产查封期限届满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查封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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