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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黄**、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被告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2012年5月22日至2012年6月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共计100万元整,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共三份。承诺于2012年8月22日前归还清,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正;并支付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周**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3、借条。

被告辩称

被告黄**、被告廖**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2012年5月22日,被告黄**向原告周*成立下《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到周*成现金人民币500000元,期限为3个月。

原告周**另提供了被告黄**立下的《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到周**现金人民币300000元,2012年5月22日至8月22日为期限。

2012年6月6日,被告黄**向原告周*成立下《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到周*成现金人民币200000元。

2013年11月11日,原告周**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受理后,本院依法于201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查明,原告周**向本院提供的上述3份《借条》中均无显示约定支付利息。被告黄**与被告廖**是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黄**向原告周**借款共计100万元(500000元+300000元+200000元),有原告周**提供的上述3份《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

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鉴于被告黄**未向原告周**清偿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黄**应向原告周**承担清偿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因此,原告周**请求被告黄**偿还上述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支付利息的问题。鉴于上述3份《借条》中均无显示约定支付利息,因此,利息应以100万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关于被告廖**对上述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是否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廖**未到庭质证和抗辩,被告廖**与被告黄**是夫妻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廖**应对上述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被告黄**、被告廖**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应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周**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廖**对该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900元,由被告黄**和被告廖**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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