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李**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经查,被执行人陈**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已支付1100元给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陈**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被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扣划27050元(含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后,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即(2014)惠城法执字第370号及(2014)惠城法执字第750号执行案同时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在中国建**行开发区支行账户存款28000元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陈**在中国建**行开发区支行账户的存款。(祥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批长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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