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邹**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惠城法立保字第4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翟某某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地产权。现该案已生效,根据申请执行人邹**的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地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立保字第466号民事裁定书对翟某某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地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