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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江彩红申请执行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彩红于2014年2月25日同意上述案件由本院主动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7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所有的其中的10平方米的房地产权。本院(2012)惠城法执字第1830号案,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了杨**所有的其中价值66万元的房地产权,但属于轮候查封,本案为第一查封人。2013年12月23日两案申请人协商,由(2012)惠城法执字第1830号案处置被执行人房产,并由该案申请人李某某代杨**支付36800元给江彩红,并作结案处理。现*某某已将36800元支付到本院账户,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79-1号民事裁定书对杨**所有的其中的10平方米的房地产权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79-1号民事裁定书对叶某某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的查封。

三、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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