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江彩红申请执行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彩红于2014年2月25日同意上述案件由本院主动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7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所有的其中的10平方米的房地产权。本院(2012)惠城法执字第1830号案,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了杨**所有的其中价值66万元的房地产权,但属于轮候查封,本案为第一查封人。2013年12月23日两案申请人协商,由(2012)惠城法执字第1830号案处置被执行人房产,并由该案申请人李某某代杨**支付36800元给江彩红,并作结案处理。现*某某已将36800元支付到本院账户,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79-1号民事裁定书对杨**所有的其中的10平方米的房地产权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79-1号民事裁定书对叶某某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的查封。
三、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