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诉被告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纷中心**有限公司本案按原告张**撤诉处理。
本案收取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张**负担1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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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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