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李**申请执行惠州**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截止2013年5月31日欠款本息12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7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李**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惠州**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至我院设立在农行**环分理处帐户上(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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