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3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88元,减半收取8844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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