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3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88元,减半收取8844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吕**与吕**、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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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与田**、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戴**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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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高**等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