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205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22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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