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与甘树年、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树年、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甘树年、杨**应向莫**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莫**依法把本案债权转让给杨**。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了被执行人甘树年、杨**的银行存款共38万元(具体详见本院的冻结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冻结,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表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甘树年、杨**银行存款共38万元的冻结。(具体详见本院解除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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