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生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辩诉意见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的需要于2013年1月23日向原告借款l00000元,原告当天通过银行将100000元现金汇至被告的银行卡内,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若到期不能还款,愿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及利息等责任。此款到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的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个人业务凭条显示,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借了款人民币100000元。收到借款后,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对收到上述100000元借款予以确认,借据中承诺: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如到期未能还款,被告愿意承担所有责任(包括全部律师费、诉讼费、利息等)。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于2013年9月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与广东**事务所于2013年6月8日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该所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理本案诉讼。原告为此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

裁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将100000元借款提供给被告后,被告并未偿还借款,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上述100000元借款,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律师费,被告在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中承诺,如逾期未能还款,则承担逾期还款责任包括承担律师费,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其律师费损失5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审理。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