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卢**与被执行人林**、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骆**、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卢**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了(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林**名下的小轿车的所有权(查封期限一年)。现因对林**名下的小轿车的所有权的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林**名下的小轿车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被告林**名下的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4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一年)。
查封期间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