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惠州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惠州市**限公司诉惠州**总公司、惠州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笫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总公司、惠州永**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市**限公司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限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债权转让协议书、付款凭证及相关材料,告知已将债权转让给刘**,并在惠州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向本院请求将(2014)惠城法执字第797号案申请执行主体变更为刘**。经本院对其提交债权转让材料进行审查,其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刘**为(2014)惠城法执字第79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刘**继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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