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邹*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邹*光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邹*光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邹*光的银行存款共200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