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朱**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