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繁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繁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潭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保全费478元,合计950.5元,由原告罗*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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