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叶**应向申请执行人陈**返还本金21万元,逾期利息另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叶**名下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拍卖、抵押、租赁、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