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翟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查封属被执行人翟**共有的房的二分之一份额的房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翟**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翟**与翟某某共有的房的二分之一份额的房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