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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5月8日被告因购买现在住的惠城区河南岸新岸路一巷13号402房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发放贷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还借款未成,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100000元给原告郑某某。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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