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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李**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平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张**确认欠李**110000元,在2014年5月31日前还款30000元,剩下80000元在此后每月月底还款10000元直至还清借款为止(上述款项支付给李**的银行卡账户,开户行:中**银行);二、张**对张**所欠李**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张**如有一期未付清,李**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全部未偿还款项。本案受理费1387.5元,由李**负担387.5元,张**负担1000元。权利人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408元由张**、张**负担。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在中**银行账户上有存款,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以(2014)惠阳法执字第62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张**在中**银行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01908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二、解除本院(2014)惠阳法执字第621-1号民事裁定书书对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终结本院(2014)惠阳法平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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