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诉讼,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2元,由原告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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