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0元。2、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共310元。3、执行费及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惠**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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