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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钟**、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钟**、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2日开庭审理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在开庭前主动履行了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且原告也不再追究二被告利息、诉讼费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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