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翁**支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翁**支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东法埠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翁**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翁**在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本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翁**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翁瑞康的银行账户存款(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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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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