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陈*与欧**、蓝**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金*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戴日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廖**、廖**与梁**、钟**、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张**、张**、张**、陈**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陈**与梁**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